《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系列二

发表时间:2019-05-13 13:00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该《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自本期起,本版对《问答》予以连载。


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非法功能声称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进行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没有科学依据的功能声称等。


  问:食品标签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综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中,属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表现,主要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


  问:销售标注伪造、冒用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该怎么处罚?

  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公布)的规定,对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加强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管理作出了什么新规定?

  答:2018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中明确: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企业在201812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问:什么是特殊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问:保健食品的名称是如何命名的?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除“ ”之外的符号;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另外,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问: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问: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对申请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申请新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委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问: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哪些保健食品应当申请注册?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申请注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问:哪些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问:保健食品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时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问:保健食品备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健食品备案时,除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要求的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技术要求材料;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问:何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检验报告;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问:何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的能力。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


  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生产工艺资料;产品标准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验样品检验报告;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问: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1.5 的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何办理此类事项?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问:食品保健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问:何为虚假广告?

  答: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问:消费者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注意哪些?

  答:为帮助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食品和保健食品,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提示》,提示消费者在食品保健食品识假防骗应主要关注:一看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问:办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需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时,监管执法部门可对当事人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如何识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对虚假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情形和内容作出了规定。

  《广告法》第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规定了以下情形,主要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主要有: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保健食品广告信息不全(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未说明忠告性用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也应当被视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综上所述,凡含有以上相关内容的,可认定其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方,分别指的是什么?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执法部门该怎么处罚?

  答:此类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问: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要具备的条件: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问:国产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问: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问: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保健食品广告实施审查?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问: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机关是哪个部门?保健食品批准文件的格式是怎样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 食健广审(X1)第X2。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问:对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网络第三方平台,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实施怎样的处罚?

  答:对于违法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第三方平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非法添加及检测

  问:对于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实施处罚?

  答: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非法添加行为如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问:原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有哪些品种?

  答: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问: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有哪些品种?

  答: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问: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有哪些品种?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 )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有哪些品种?

  答201612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明确。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有哪些品种?

  答:201612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明确。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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